柯城法院实施醉驾缓刑适用细则 同时明确12种情形不适用缓刑
衢州新闻7月20日讯 (巫春燕 通讯员吴晔) 7月17日,柯城区人民法院对吴某危险驾驶案进行公开审理。被告人吴某违反有关道路安全与交通运输管理法,无证、醉酒驾驶“四无”(无行驶证、无号牌、无年检、无保险)摩托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轻伤。经审理,法庭认为吴某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当庭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这是该法院出台《关于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适用缓刑的实施意见》以来,判处的第一起醉驾案。
被告人吴某于今年2月14日晚上,相继在亲戚家和衢化滨江路一饭店喝酒后,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其“四无”二轮摩托车,沿衢化中央大道自东向西行驶。20时15分,当吴某行至衢化中央大道与厂二路路口路段时,与对向被害人郑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当日,民警对被告人吴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60mg/100ml,并对其抽取血液用于鉴定。经鉴定,吴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4mg/100ml,已达到国家规定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而受害人郑某的损伤程度经鉴定已构成轻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郑某无责任。
“吴某至少存在无驾驶资格、逆向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体内酒精含量达到120mg/100ml以上,共4种不适用缓刑的情形。”负责办理此案的陈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法院7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适用缓刑的实施意见》,吴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所以判处他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据了解,柯城法院《关于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适用缓刑的实施意见》规定了不适用缓刑的12种情形:1.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2.逆向行驶的;3.超载、超速的;4.违反交通信号灯的;5.驾驶拼装机动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6.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的;7.驾驶营运车辆的;8.发生交通事故的;9.因酒后驾驶被追究过行*或者刑事责任的;10.体内酒精含量达到120mg/100ml以上的;11.拒不配合现场值勤交警检测酒精含量的;12.其他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行为的。
《意见》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策,规定同时具有上述两种以上情形的,或者体内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从严惩处。而对于不具有第一条规定的情形,案发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且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可依法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