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统计,我国平均每年每一百万人中大约有0.53人死于雷电灾害,雷电伤人事件中死亡率在10%左右,即使没有致死,雷电也会引发包括心脏疾病、记忆丧失、睡眠障碍和癫痫等永久损伤。近年来,雷击身亡或受伤事件时有发生,虽然被雷击中属于小概率事件,但粗略汇总一下,我们不难发现,这样的悲伤事故几乎每年都会发生并且登上各大新闻的头条,即便多年之后再来回顾,雷击事故的后果依然让人触目惊心!
这些雷击事件,你听说过吗?
由于本篇重点意在探讨景区雷击事件中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因此,笔者仅截取近年来发生在景区的雷击事件供各位参考,许多我们耳熟能详的风景区榜上有名,那些发生过雷击事故的地点,或者就是你曾经走过的地方,怎能不让人唏嘘:
年8月25日,云南丽江玉龙雪山景区,1人死亡。
年8月3日,河南洛阳栾川老君山景区雷击事件,1人身亡1人受伤。
年8月9日,江西庐山风景区雷击事件,3人轻伤2人重伤。
年9月15日,浙江宁波九峰山景区雷击事件,1人死亡,16人受伤。
年4月30日,广东惠州罗浮山朱明洞景区,1人重伤,16人轻伤。
年11月8日,贵州铜仁梵净山景区雷击事件,34人受伤(2人重伤)。
年8月23日,安徽*山风景区雷击事件,8人受伤。
年7月23日,安徽天柱山风景区雷击事件,3人死亡,多人受伤。
年7月25日,福建安溪芦田景区雷击事件,1人死亡。
雷击事件是否属于意外事件?
雷击是一个小概率事件,有观点认为,雷击属于意外事件,即便游客在游览过程中遭遇恶劣天气被雷击受伤或死亡,景区依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说法成立的前提是:雷击属于意外事件。
所谓“意外事件“,我国刑法中有提及“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如果从这个定义而言,构成意外事件的”事件“必须是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一般而言,我们认为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由于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偶然发生的事故。
那么,雷电是否具有不可预测性呢?
俗语常言:天打雷劈、天打五雷轰。古时候,由于无法解释雷电这种自然现象,被天雷击中往往被视为某人做了坏事而受到天谴,这是一种迷信思维。但随着科技的进步,我们早已知道了雷电的形成原因,因此,只要掌握了相应的知识,大部分雷电伤人事件是是可以避免的。雷电作为一种自然现象,我们作为不具备有专业气象知识的普通人,自然是无法进行预测的,但是,不要忘了,作为从事气象工作的专业人事借助专业设备是可以作出相对准确的预测。
从雷电产生过程来看,雷电发生的前提一定是有强对流活动,而中国气象报对雷电的产生做过这样的科普表述:
对流云团里的小雨滴在上上下下的往复运动时,不知不觉中相互摩擦“来了电”,这样本来一朵普通无奇的小白云就变身为“暗流涌动”的带电云。
云中的电荷离子也有自己的“喜好”。一般来说,正电荷会集中在云团上部,负电荷会统一运动到云团下部,这样鲜明的阵营会导致上下层之间形成电位差。
当对流,也就是摩擦越来越剧烈时,电荷会越积越多,电位差达到一个临界值后,大气就会被击穿,产生一条导电通道。短时间内,大量电荷在这条通道中流过,就形成了一道动人心魄的闪电。同时,通道中温度骤增,使空气体积急剧膨胀,从而产生冲击波,导致强烈的雷鸣。
雷电钟爱“尖子生“,雷电这个“杀手”不仅仅威力强大,且“头脑聪明”,它总是会选择空气中对它阻碍最小的一条“捷径”。空旷田野里的一棵大树,鹤立鸡群的高耸建筑物,这种显眼而又突出的尖端物体对雷电有着“致命”的吸引力。
基于上述科学认知,打开气象局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和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职责开展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工作,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提供雨情、水情、风情、旱情等监测信息。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组织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并将人口密集区、农业主产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域、重要江河流域、森林、草原、渔场作为气象灾害监测的重点区域。
第三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种类和级别,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此外,中国气象局颁发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住建部发布的《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规定中则有更为细致的雷电专项防范办法或规范。
目前,我国设立的雷电预警信号分为三级,危害程度从低到高分别以*、橙、红表示,不同颜色信号的具体含义及防范措施并不相同。
当然,如果你并不是一个普通看客,而是一个资深雷电爱好者,你甚至会对我国各个地区雷电发生时间、地点、长短等信息信手拈来。我国平均每一分钟发生70余次雷电,雷电活动多发地集中在华南、西南南部以及青藏高原中东部地区,这些地区一年中的雷暴日数在70天以上,其中云南、海南、广西3省(区)的部分地区超过天,相当于一年有接近三分之一的天数都有雷电活动。还有一些地区因雷电频发而名声在外,据英国《每日邮报》8月13日报道,委内瑞拉卡塔通博河(CatatumboRiver)注入马拉卡波胡(LakeMaracaibo)的地段因经常发生闪电而闻名。这里一年天有天都在电闪雷鸣,每年会发生万次雷击,平均每分钟就有28道闪电划过天空。
雷电伤人主要有四种方式,即直接雷击、接触电压(触摸被雷击中的物体时触电)、旁侧闪击(位于被雷击中的物体附近时,电流击穿空气经人体泻放到大地)和跨步电压。为了减少雷电伤害,人类又发明了避雷针,专业术语叫“接闪杆”,真正的工作原理并不是避雷,而是引雷。通过金属尖端引雷(闪电)上身,再连通接地装置,将雷电流引入地下,从而起到保护建筑物及人们的作用。
从这些长年以来人类社会积累的经验成功来看,雷电,显然并不具备不可预测这一特性,假如上述雷击事故发生前,气象部门已按照相关规定作出预警,相关管理部门就应当落实相应等级的防雷措施,如果景区、旅游组织部门等管理者疏于管理或防御,无法通过意外事故这一说辞脱责。
雷击事件的责任谁来承担?
如前所述,雷击事件往往引发人体伤亡,伴随着人体伤亡而来的就是责任的承担问题。排除了游客在景区遭受雷击属于意外事故这一解释,因雷击而遭受的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侵害,则应当归类至侵权事件。需要强调的是,虽然雷击事故可以被划归入侵权责任这一路径解决,但最终景区是否需承担侵权责任、承担多大侵权责任仍需依据个案单独判断。
根据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以下几个因素将会影响责任的承担问题:
第一、景区管理经营者是否具有过错,是否尽到合理注意及防范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景区管理经营者有义务及时
1、应迅速躲入有防雷装置保护的建筑物内,或者很深的山洞里面,若在游泳或在小艇上,应马上上岸,即便是在大的船上,也应躲到船舱里。
2、在旷野无法躲入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内时,应远离树木、电线杆、烟囱等高耸、孤立的物体。不宜在铁栅栏、金属晒衣绳、架空金属体以及铁路轨道附近停留。不宜进入无防雷装置的野外孤立的棚屋、岗亭等低矮建筑物,应远离输配电线、架空电话线缆等。尽量避开一些特别容易受到雷击的小块区域,比如岩石断层处、较大的岩体裂缝、埋藏管道的地面出口处等。
3、在空旷场地不要使用有金属尖端的雨伞,不要把铁锹等农具、高尔夫球棍等物品扛在肩上。在蹲下避雷时最好将身上金属物摘下,放在几米距离之外,尤其要将戴的金属框眼镜拿下来。
4、头顶炸雷时,若找不到合适的避雷场所,应找一块地势低的地方蹲下,尽量降低重心和减少人体与地面的接触面积。双脚并拢,双手捂住耳朵,避免雷声伤害听力,如果你不止一个人,彼此之间的距离至少要6米,因为多人站在一起很可能会群体遭到雷击。
5、切勿游泳或从事其他水上运动及作业,不宜进行户外球类、攀爬等运动,不宜开摩托车、骑自行车赶路,最好先下车等雷电过去,切忌狂奔。汽车内是避雷的理想地方,但开车时,应该格外谨慎、减速慢行,如果有可能,最好将车开到安全地带,等暴雨结束后继续上路。
此外,作为景区管理运营者,也应当及时完善防雷设施,避免可能存在雷击伤害,相应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在高山、亭廊、大树等雷电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识,及时做好防雷科普工作和提示、通知工作;
定期由有资质的专业防雷检测机构检测防雷设施,评估防雷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设立防范雷电灾害责任人负责防雷安全工作,建立各项防雷安全工作规范,建立各项防雷设施的定期检测制度。雷雨后要进行安全检查,做好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如雷雨过后,应检查安装在电话程控交换机、电脑等电器设备电源和信号线上的过压保护器有无损坏,发现损坏时应及时更换。
建设单位在防雷设施的设计和建设时,应根据地质、土壤、气象、环境、被保护物的特点以及雷电活动规律等因素综合考虑,采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设计施工方式。
应采用技术和质量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雷设备、器件、器材,避免使用非标准防雷产品和器件。
新增加建设和新增加安装设备应同时对防雷系统进行重新设计和建设,如重新铺设电脑网络线、室外天线的移位和加高等都应该重新设计和建设防雷设施。
雷灾发生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情况,以便及时处理,避免再次遭受雷击。